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73號
- 原告
- 泰商‧力德人才資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LICTOR P
- 原告
- LACEMENT
- 原告
- Su
- 原告
- Ba
- 法定代理人
- 乙○○○○○○(M
- 訴訟代理人
- 蔡淑美律師
- 被告
- 縱橫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1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