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8號
- 上訴人
- 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08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6,9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