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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8號

上訴人
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08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6,9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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