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33號
- 原告
-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明
- 訴訟代理人
- 吳天華
- 被告
- 維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益
- 訴訟代理人
- 楊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提出說明依據所提出之品質異常扣款單中,民國97年1 月至同年12月未經原告簽認之總計扣款金額為新台幣301,287 元,加計原告簽認之新台幣998,122 元後,何以未等於原告主張未給付之加工款新台幣1,298,40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