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66號
- 上訴人
- 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采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進興
- 被上訴人
- 廣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6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因上訴所得之利益,關於主文第一項部分,依被上訴人起訴時之主張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40 萬750 元(見移轉管轄前之臺灣板橋地方98年度訴字第2208號卷第7 頁),加計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7 萬元部分,總計為447 萬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