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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告
新舒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7條、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台北市中山區○○○路○ 段25號8 樓之2 ,有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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