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6號
- 原告
- 宏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鴻沅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 月15日上午9 點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 月15日上午9 點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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