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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6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6號

原告
宏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鴻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 月15日上午9 點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

本裁定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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