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盧建宏律師
- 7巷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 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