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0號
- 原告
- 啟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長霖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長霖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霖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35,54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0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長霖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霖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35,54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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