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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8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告
台益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和星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尚欠訴訟裁判費14,157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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