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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郭琇玲陳振嘉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
    辛○○、乙○○

  • 當事人
    己○○耀騰股份有限公司榮樺科技有限公司友碇科技有限公司友盟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95號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被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榮樺科技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友碇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友盟科技有限公司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友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齊百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法定代理人原為齊百邁,業於民國98年6 月4 日變更為甲○○,有被告安泰銀行變更登記表可稽,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之前揭說明,自應命甲○○為被告安泰銀行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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