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95號
- 原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江仁俊律師
- 被告
-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榮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友碇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友盟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前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丑○○
- 被告
- 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被告
- 友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丑○○
- 被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 訴訟代理人
- 癸○○
- 被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庚○○
- 1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齊百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法定代理人原為齊百邁,業於民國98年6 月4 日變更為甲○○,有被告安泰銀行變更登記表可稽,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之前揭說明,自應命甲○○為被告安泰銀行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