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95號
- 原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江仁俊律師
- 被告
-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被告
- 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乙○○
- 即清算人
- 壬○○
- 即清算人
- 卯○○
- 被告
- 友碇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友盟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前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友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前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巳○○
- 被告
- 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 被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辰○○
- 訴訟代理人
- 寅○○
- 被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丑○○
- 被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庚○○
辛○○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壬○○、卯○○為被告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公司法第24條、第322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樺公司)因有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經濟部業於98年11月26日函文命令解散,有經濟部98年11月26日經授中字第09834181470號函在卷可稽,被告榮樺公司未另行選任清算人,依法應由董事乙○○、壬○○、卯○○為清算人,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命乙○○、壬○○、卯○○為被告榮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