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O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O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冠清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清企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四萬九千六百九十九元,應繳裁判費二萬三千二百七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萬二千二百七十五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