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O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O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冠清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八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