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51號
- 原告
- 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6,10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