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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551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應補正之事項:

1.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491,9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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