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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787,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有7,590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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