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66號
- 原 告
- 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787,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有7,590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