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98號
- 原告
- 甲○○原名沈亮珍
- 被告
- 三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乙○○
-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公司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3 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