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3號
- 原告
- 銀亦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9,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91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