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4號
- 原告
- 慶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奕澄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珪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無庸繳納裁判費用,惟於訴訟中追加請求新台幣(下同)472,8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無庸繳納裁判費用,惟於訴訟中追加請求新台幣(下同)472,8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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