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74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碩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記載「原告 陳素梅」,應更正為「原告 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