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匯鴻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鴻生醫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匯鴻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8,000元,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