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吳爭奇
- 當事人國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1號原 告 國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7,409 元,應繳裁判費29,1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616元。 二、準備書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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