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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1號

原告
國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7,409元,應繳裁判費29,1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616元。

二、準備書狀及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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