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3號
- 上訴人
- 巨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等人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1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