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上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泰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淑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8,3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僅可針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