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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
上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上訴人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8,3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僅可針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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