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中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益利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萬達開發石材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戊○○
甲○○
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48,511元,應繳裁判費137,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36,4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