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啟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淑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尚亞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9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16,369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