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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郭琇玲陳振嘉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慧琪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尚亞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 月1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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