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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訴人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鴻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0號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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