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參加人
- 錩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沈奕瑋律師
- 被告
- 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