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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原告
嘉元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日月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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