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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楊晴翔

  • 當事人
    詠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原   告 詠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2,379,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944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6,4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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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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