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號
- 原告
-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盛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盛鑫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盛鑫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 83,35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盛鑫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盛鑫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 83,35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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