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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原告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伍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建輻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告
長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零陸佰柒拾柒元、原告伍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原告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參仟柒佰陸拾肆元、原告建輻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拾參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原告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原主張被告應共同給付渠等損害賠償金額,嗣變更聲明為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渠等損害賠償金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均主張:緣渠等分別交付模具並委由被告以交付模具代工製造汽車零件。詎料被告未經渠等同意,竟於民國97年12月1 日將其廠內設備及渠等所交付模具設定附條件買賣權予訴外人朱陳佳聯,嗣後又於98年8 月27日無預警歇業,致朱陳佳聯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實行有模具占有權利,使渠等無法取回模具以繼續製造汽車零件,以供應合作之汽車廠商所訂之汽車零件,渠等為避免損失,遂與朱陳佳聯成立調解書,由渠等支付朱陳佳聯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受讓債權,即渠等對被告應付而未付之貨款,以取回模具,致渠等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失,爰依寄託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為擇一之判決,判命被告2 人應連帶給付㈠原告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380,677 元(1,380,673 元與卷存證據資料不符,應係誤載)、㈡原告伍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739,195 元、㈢原告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773,764 元、㈣建輻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30,671 元、㈤原告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 459,606元,及均自99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12月1 日將渠等所交付模具設定附條件買賣權予朱陳佳聯,而於98年8 月27日無預警歇業,致因朱陳佳聯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實行有模具占有權利,使渠等無法取回模具以繼續製造汽車零件,以供應合作之汽車廠商所訂之汽車零件,由渠等支付朱陳佳聯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以取回模具,致渠等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失等情,業據渠等提出相符之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公告函文、登記證明書、契約書及調解書為憑,而經向被告長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依公司登記之公司及負責人地址送達結果,被告並未能如址收受文書,堪信原告主張前述主張及被告歇業致無從求償等節,應屬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故被告長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丁○○,未經原告同意逕將原告之模具,與第三人簽定附條件買賣契約,顯係故意侵害他人之所有權,並屬違反法令之行為,並致他人受有損害,是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損害,自屬可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仁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輻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各1,380,677 元、1,739,195元、2,773,764 元、730,671 元及2,459,60 6元,暨均自99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依寄託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為擇一勝訴之判決,則既已得依侵權行為為勝訴之判決,就寄託之法律關係,則不再為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公司名稱                │調解支付金額    │ 讓債權金額   │     損失金額 │
├──┼─────────────┼────────┼───────┼───────┤
│1   │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654,838元     │  274,161元   │  1,380,677元 │
├──┼─────────────┼────────┼───────┼───────┤
│2   │  伍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848,615元     │1,109,420元   │  1,739,195元 │
├──┼─────────────┼────────┼───────┼───────┤
│3   │  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663,479元     │3,889,715元   │  2,773,764元 │
├──┼─────────────┼────────┼───────┼───────┤
│4   │  建輻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810,671元     │   80,000元   │    730,671元 │
├──┼─────────────┼────────┼───────┼───────┤
│5   │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879,606元     │2,420,000元   │  2,459,60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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