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盛鑫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己○○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日裁定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於98年3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