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戊○○
-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鴻琪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顏淑娟即德耀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55,6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