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飛斯特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3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3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9 月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37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97年8 月5 │100,000元 │KA0000000 │ ││ │中壢分局 │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