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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張金柱

  • 原告
    邱顯益即詮盛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9號聲 請 人 邱顯益即詮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3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11月4 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3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5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邦文國際貿易有限公│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97年10月31日 │176,071元 │VC一八九五一九│ │ │ │司 │ │ │ │0 │ │ │ │陳月仙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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