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請人
邱顯益即詮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97年度司催字第93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11月4 日刊登
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36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5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邦文國際貿易有限公│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97年10月31日          │176,071元       │VC一八九五一九│    │
│  │司                │                  │                      │                │0              │    │
│  │陳月仙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