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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請人
佳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5 月1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3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6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南崁分│97年3月25日           │291,396元       │AF0二一八四三│    │
│1 │司                │行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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