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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4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3 月3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1048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3月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104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廣豐食品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新明分行  │97年9月30日           │13,400元        │AW0八六四三四│    │
│1 │                  │                  │                      │                │九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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