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潘進柳

  • 原告
    甲○○弄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02號聲 請 人 甲○○ 弄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5 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谷貞豫 附表: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0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陳荐鴻即統盛商行 │渣打商銀山子頂分行│97年11月15日 │14,910元 │AA三六五一0七│ │ │1 │ │ │ │ │四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