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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請人
龍大興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
97 年度司催字第11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12月9日新
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1117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4月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4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名佳電子有限公司 │渣打商業銀行八德分│97年11月10日          │84,901元        │CJ一一四二三四│    │
│1 │黃謀清            │行                │                      │                │七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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