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北桃欣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97年度司催字第74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8 月28日刊登
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41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9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日,故於上開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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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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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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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映機械工業股份有│華南銀行北桃園分行│97年7月21日 │8,925元 │XC六三九八0二│ │
│ │限公司 │ │ │ │三 │ │
│ │張永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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