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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欣利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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