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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42號

聲請人
千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98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2 月19日刊登中
國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4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寶旺機械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銀桃園分│98年1月15日           │49,000元        │A0000000│    │
│  │蕭智杰            │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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