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69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1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其中就支票票
面金額,聲請狀誤載為22,000元,應係29,000元),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 日屆滿(原應於98年
11月1 日屆滿,適逢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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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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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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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安佳企業社吳資昇 │桃園市農會 │98年6月30日 │29,000元 │FA0七五七四一│ │
│1 │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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