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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劉克聖劉佩宜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6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1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其中就支票票
面金額,聲請狀誤載為22,000元,應係29,000元),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 日屆滿(原應於98年
    11月1 日屆滿,適逢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6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安佳企業社吳資昇  │桃園市農會        │98年6月30日           │29,000元        │FA0七五七四一│    │
│1 │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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