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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陳婉玉

  • 原告
    葉明堂即禾新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85號聲 請 人 葉明堂即禾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8 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利冠蔚 ┌──────────────────────────────────────────────────────┐ │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1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高明峰精機有限公司│第一銀行 中壢分行 │98年1月10日 │254,011元 │WA三四二00八│ │ │1 │ │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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