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群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13號聲 請 人 群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4 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262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佳彬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1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協陞貿易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8年4月5日 │23,100元 │YA一九六四五二│ │ │ │司 │行 │ │ │八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