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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2號

聲請人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7 月30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2月1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2 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001 │孚豐企業股份│第一銀行│97年4 月│126,000元 │WA九九六九│      │
│    │有限公司  葉│中壢分行│5日     │          │七Ο六    │      │
│    │國忠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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