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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郭琇玲吳爭奇郭俊德

  • 當事人
    彭鴻春即鴻欣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58號聲 請 人 彭鴻春即鴻欣企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瓊英 附表: ┌──────────────────────────────────────────────────────┐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5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碩美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銀金陵分行 │97年12月31日 │105,000元 │AA0000000│ │ │1 │歐建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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